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初審:侮辱誹謗將被追責

嚴格規范監察措施

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監察法草案進行瞭第二次審議。會議聽取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的關於監察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草案對監察措施進行瞭嚴格規范。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專傢建議對留置場所相關規范進一步予以明確,對通知傢屬的規定進一步予以完善。二審稿增加規定 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傢有關規定執行 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並規定, 采取留置措施後,除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傢屬。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建議嚴格規范技術調查措施的適用范圍和批準程序。二審稿將一審稿中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范圍由 涉嫌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 修改為 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 並增加規定: 對於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針對如何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利,根據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公眾意見,二審稿增加以下規定: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 。

船舶噸稅法草案進入二審

繳稅不再指定銀行

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瞭船舶噸稅法草案,這是該法律草案第二次提請審議。

一審稿規定,《噸稅稅目稅率表》的調整,由國務院提出,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有的意見提出,船舶噸稅的稅目稅率表屬於本法的組成部分,對稅目稅率表的調整實際上就是修改法律。經研究,二審稿刪除上述規定。

一審稿規定,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 指定銀行 繳清稅款。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限定向 指定銀行 繳清稅款,規定過窄,不利於以後進一步完善噸稅稅款繳納方式。二審稿刪除上述規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單位建議進一步完善船舶噸稅的稅目稅率,有的建議增加一檔短期稅率。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船舶噸稅稅制比較穩定、要素基本合理,實際運行平穩,制定船舶噸稅法主要是將暫行條例的規定平移上升為法律,稅率調整問題涉及稅制結構的總體設計,需要統籌考慮。據此,二審稿未作相關修改。

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初審

侮辱誹謗英烈將被追責

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的議案。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向會議作瞭說明。

草案指出,國傢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傢、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近代以來,為瞭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實現國傢富強、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人類進步而英勇獻身、畢生奮鬥的英雄烈士,功勛彪炳史冊,精神永垂不朽。

關於人民英雄紀念碑的法律地位,草案明確規定:矗立在北京天安門廣場的人民英雄紀念碑,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爭取民族獨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傢繁榮富強的精神象征,是國傢和人民紀念、緬懷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紀念設施。人民英雄紀念碑及其名稱、碑題、碑文、浮雕、圖形、標志等受法律保護。

關於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草案規定,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網信、民政、工商等部門在監管工作中有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職責;網絡運營者發現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網絡信息時,負有及時處置的義務;建立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對實施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責任。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初審

明確政府不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

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瞭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這是衛生與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全國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柳斌傑表示,立法目的有三:落實憲法關於國傢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保護人民健康的規定;引領醫藥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大局;推動和保障健康中國戰略的實施。

草案在第二章 公民的健康權利與義務 中,提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權,國傢和社會依法實現、保護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權;同時也明確瞭公民相應的義務,提出 公民有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和義務 。

草案明確,政府不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禁止政府辦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機構。公立醫院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適度控制規模,堅持公益性質。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對外投資。公立醫院不得舉債建設。

草案將醫改中重點推出的政策措施通過立法加以推進。如在推進分級診療制度方面,草案明確提出 國傢對基本醫療服務實行分級診療制度。分級診療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核責任制,鼓勵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逐步建立起基層首診、科學轉診的機制,並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再如,在保障醫務人員權益方面,草案規定 國傢依法維護醫療衛生人員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環境 國傢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 等。

國務院提請審議招標投標法、計量法修正案草案

擬取消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行政審批

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瞭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的說明。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此次草案取消瞭招標代理機構準入門檻、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等行政許可。

國務院法制辦黨組書記、副主任袁曙宏介紹,考慮到招標代理機構是提供招標代理業務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對代理的招投標項目承擔主體責任,招標方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屬於市場行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予以規范,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強化事中事後管理措施進行監督,不需要以行政許可的方式設定準入門檻。從廣東的試點情況來看,不設定行政許可也是可行的。

據此,草案刪去瞭有關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並對相關法律責任作瞭修改,加大處罰力度,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該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計量法的規定,我國的計量器具管理目前設置瞭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和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兩項行政許可,前者主要對計量器具產品性能進行評價,也是國際通行做法;後者主要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條件,包括生產設施、人員、生產場所、檢定條件和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袁曙宏表示,從廣東的試點情況來看,不設定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自主調節的作用,方便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草案刪去瞭相關規定,並增加瞭關於監督檢查的規定。取消行政許可後,計量行政部門將通過嚴格執行該法第十三條規定的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許可,依法加強對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推行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建立信用聯合懲戒機制等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我國擬漢堡成型機立法促進反腐敗

國際追逃追贓合作

為規范我國刑事司法協助體制,加強打擊跨國犯罪國際合作,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草案。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傅瑩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作說明時說,制定一部內容較為完備、行之有效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有利於規范和完善我國刑事司法協助體制,填補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合作的法律空白,完善追逃追贓有關法律制度,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作出應有貢獻。

截至目前,我國已經批準和加入瞭包括《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多項有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國際公約,批準瞭54件有關刑事司法協助的雙邊條約。草案在全面總結過去30多年開展刑事司法協助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著眼於為我國與外國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以解決合作中的實際問題為導向,以服務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為目的。

草案對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提出、接收和處理,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違法所得的沒收、返還和分享,刑事訴訟結果通報等做出規范。

同時草案還規定瞭開展協助的原則、依據、對外聯系機關、主管機關和辦案機關,規定瞭經費保障和費用承擔等問題。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合作社可依法向企業投烘焙設備

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進行瞭第二次審議。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國傢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國傢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同時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但是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針對一審時社會各界圍繞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提出的有關意見建議,修訂草案二審稿作出如下修改:一是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擴大生產經營和服務的規模,發展產業化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可以依法自願設立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二是增加聯合社理事長、理事應當由成員社選派的人員擔任的內容;三是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 一社一票 。

煙葉稅法草案進入二審

明確申報繳納稅款的時限

12月22日,煙葉稅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這是該法律草案第二次審議。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一審稿第一款和第二款關於煙葉稅納稅人的規定有所重復,建議合並。草案二審稿據此修改後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煙葉稅。

草案一審稿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於納稅義務發生月的 次月十五日內 申報納稅。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專傢提出, 次月十五日 沒有起算點,不是很清楚,建議進一步明確。據此,草案二審稿作出修改並規定,煙葉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日。煙葉稅按月計征,納稅人應當於納稅義務發生月終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進入二審

污染問題突出地區將被約談

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瞭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這是該法律草案第二次提請審議。二審稿增加有關約談的規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有的地方提出,實踐中一些城市政府為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盤活土地資產,對關、停、並、轉、遷企業的生產經營土地進行收儲,建議明確政府收儲土地的土壤污染防治責任問題。二審稿增加規定, 土地使用權已經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責任人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修復效果評估等活動。 二審稿還規定,對污染土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依照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法修訂草案初審

幹預法官辦案要記錄在案

法官法修訂草案12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次草案中,法官任職的學歷條件出現變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介紹,按照中央《關於完善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須具備學歷條件的調整,草案修改瞭法官任職的學歷條件,規定: 全日制法律專業本科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法律、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且具有法律知識。

草案增加瞭法官遴選委員會的內容,規定: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在關於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方面,草案規定: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幹涉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對幹涉法官辦理案件的行為,法官有權拒絕,並應當予以記錄,並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檢察官法修訂草案初審

擔任檢察官需本科以上

檢察官法修訂草案12月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介紹,此次修改總結吸收近年來檢察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成功經驗,充分吸收本輪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同時也註重與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相銜接。

在學歷條件上,草案明確檢察官需具備全日制法學類本科以上學歷,原則上不再放寬學歷條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表示,這主要是考慮到隨著我國法學教育不斷發展,具備大學本科學歷的學生,尤其是政法院校畢業生不斷增加,提高初任檢察官學歷條件有瞭很好的基礎,且目前檢察官隊伍中法學類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占絕大多數。

此外,檢察官兼職禁止和任職回避方面也有明確規定。草案增加瞭檢察官不得在 其他營利性組織 兼職、不得兼任 仲裁員和公證員 情形。

同時,曹建明介紹,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法學高等學校和法律實務部門之間相互交流的精神,草案規定 檢察官經過批準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兼職從事教學、研究工作 。

人民陪審員法草案初審

陪而不審 問題將有望解決

人民陪審超音波蛋糕切割機員法草案12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作說明時介紹,草案放寬瞭選任入口,將學歷要求從原有的大專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時,考慮到提高年齡要求有利於更好地發揮陪審員富有社會閱歷、瞭解社情民意的優勢,將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

合理界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范圍,既要讓陪審制度在國傢治理和司法體系中發揮應有作用,又要解決實踐中長期存在的 陪而不審、審而不議 等問題。 周強介紹,此次草案第十四條為一般規定,即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註的以及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可以適用陪審制,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除外。

周強表示,在參審案件上限方面,為有效防止 駐庭陪審員 編外法官 的出現,設定每位人民陪審員的年度參審數上限是有必要的。因此,草案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每名人民陪審員年度參與審判案件的數量上限,並向社會公告。

一地兩檢 不減損香港居民權利

12月22日,《關於批準〈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 一地兩檢 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介紹,廣深港高鐵是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合作項目,為實現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全國高鐵網絡互聯互通和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運輸、經濟和社會效益最大化,內地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反復研究,一致認為,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以下簡稱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實施 一地兩檢 是最佳方案。

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分為香港口岸區和內地口岸區,由雙方分別按照各自法律對乘坐高鐵往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員及其隨身物品和行李進行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等出入境監管。

該議案的說明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內地有關方面就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實施 一地兩檢 的相關問題協商作出適當安排,不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劃,不減損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是符合基本法規定的。

原標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和決定草案

值班主任:田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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